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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赠与女方的房产,如果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则不能随意要回。如果不存在前述情形,则当事人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可以撤销赠与的。
我国的民法典规定,一般情况下,女方可以从被赠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角度向法院起诉,追回丈夫送给小三的钱财。家庭的财产是夫妻共有的财产,夫妻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小三会被法律认定为恶意第三人,把共同财产无偿赠与给小三,严重损害了女方的财产权益,
1、聘礼的性质与彩礼相似。女方父母赠送给男方的聘礼是否能要回要视情况而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没有领取结婚证的; (2)领取结婚证但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 (3)姻因给付彩
案情简介原告:邓某,男,住北京市某区。被告:王某,女,住北京市某区。原告邓某与被告王某原系夫妻关系。2003年6月,双方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因未能解决住房问题,两人离婚后仍居住在婚姻关系存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看是否有合同出现,不论是口头,还是书面,或者其他形式没有的,在财产权利转移前,可以。已经转移的,不能。就是说,没有合同的情况下,产权已经在对方父母名字下的,不能。赠送的任意撤销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并不是
赠送的东西,不管是不是房产,都是没有手续这些的。所以不存在要回与不要回。只有协商,因为之前都是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对物品进行赠送
女方单方面变更孩子的姓名,男方当然有权要求变回。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子女既可以随父亲姓,又可以随母亲姓。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父母其中一方想要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根据相关政策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此如果女方单方面变更了孩子的姓名,并没有取
男方私自将共同财产转给母亲,在双方没有特别的夫妻财产约定情况下,女方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该项财产。这主要因为,婚后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男方私自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转给母亲的行为是赠与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精神,女方可以要求
房产的赠与,需要履行两个过程。第一个过程就是双方当事人签订赠与合同,第二个过程就是双方当事人正式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因此,如果双方只是处在第一个过程之中,这时候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可以在正式办理转移登记之前撤销赠与。这是法律赋予赠与人的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