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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过程中,经常遇到被执行人对多个债权人负有给付义务,而被执行人的财产又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这就涉及多个债权人如何受偿和参与分配的问题,那债权人该如何保障自身利益最大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
债权转让后的债权不一定优先受偿,除非其本身就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转让后优先受偿权一并转让,债权受让人可主张优先受偿。但是优先受偿权作为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有用。在申请法院执行时,必须要先留出查封在前者的查封份额。
第一查封人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支持首封债权人具有相对优先受偿权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可以按照执行措施的顺序受偿。因此,首封债权人在众多债权人中,优先受偿无异议。
首先,债权人是没有资格查封的哦。其次,你说的情况不一定,债权实现的先后顺序受很多方面的影响,比如债权成立的先后顺序,债权是否公示,债权债务性质,都会影响其实现的先后顺序
关于多个债权人申请查封被执行人同一财产,首封债权人最终能否优先受偿的问题,法律的规定是有所冲突的,既有支持首封债权人多得的规定,也有不支持首封债权人多得的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
不是谁先查封谁就有优先权。 第一查封人对债权有没有优先受偿权,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并且查封人是属于抵押权人的,有优先受偿权。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
承包人申请优先受偿权后可以申请保全措施,保全措施不是必经的程序。财产保全是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防止当事人将财产转移或发生所有权变更,保全措施的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执行落空,申请执行后却没财产可供执行。保全措施可
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并不意味着可以优先受偿。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