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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立后的企业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的债务分担问题【理解与适用】根据本规定第十二条,企业分立时对债务承担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或者虽有约定但未经债权人认可的,由分立后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该连带责任是针对分立后的企业对外承担债务而言的。同时,某分立后的
(一)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1.分立后的企业分得的有效资产与其分担的债务基本相当,或分立后的企业资产足以保证其履行所分担的债务的,一般宜按分立协议的约定确定债务承担主体。2.分立协议约定的事项不得对抗第三人。企业
1、公司股权整体转让后,原公司的债务,新公司仍应当承担责任。 2、因为公司是一个法人主体,法人主体没有消灭的,债务依然由该法人主体承担,公司股权的变更,不影响责任的承担。 3、对于在股权转让时隐藏的债务,按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处理。 股权转让
企业分立后原企业债务的承担处理一是尊重当事人约定的原则。对原企业债务有约定,并且经过债权人认可的,依据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二是债务随资产走的原则。如果当事人之间对债务的承担没有约定、约定不明或虽有约定但
对公司分立债务的归属有以下两种: (一)公司与债权人没有特别约定公司与债权人没有特别约定,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与债权人有债务归属约定在分立前债权人得知公司即将分离后,可以与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
公司分立为两家公司的,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偿还责任;但债务人和债权人在公司分立前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对分立后的债务偿还有约定的,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偿还债务。
要区分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首先要区分我国合伙企业的类型。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分为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以及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组织,有限合伙的责任承担形式是,由有限合伙人以自己认缴的
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额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方式,根据《民法典》、《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存在如下两种不同的情形: 1、个人独资企业在设立过程中,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法律活动,法人未成立的,或设立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