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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是谁

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是谁

2020-11-29 242
普法内容
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是工程监理企业。监理人员应当提前向业主、施工工长确定签收时间;按照约定准时提前抵达验收现场;必须按照节点划分同时按照单项验收的报告进行验收;验收工作需要准确、快速;对相关资料、数据、视频进行编辑、汇总、存档。
《建筑法》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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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 合伙人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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