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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共有人更优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应当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除外。
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构成要件: (1)租赁合同为房屋租赁合同。 (2)租赁期间,出租人向第三人出卖租赁的房屋。 (3)承租人能够满足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约定的买卖条件。 (4)承租人需要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被侵犯应当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出卖房屋的、或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后通知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构成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侵犯。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赔偿房屋差价损失,但承租人请求赔偿剩余租期租金损失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这是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条件; 二、须出卖人出卖其房屋于第三人,这是承租人得以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对象条件。 三、承租人必须具有和第三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构成要件: (1)租赁合同为房屋租赁合同。其他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2)租赁期间,出租人向第三人出卖租赁的房屋。应注意三点: ①只限于出卖。出租人赠与、互易或者房
(1)租赁合同为房屋租赁合同。其他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2)租赁期间,出租人向第三人出卖租赁的房屋。 (3)承租人能够满足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约定的买卖条件。即承租人的购买条件(价款、支
(1)租赁合同为房屋租赁合同。其他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2)租赁期间,出租人向第三人出卖租赁的房屋。 (3)承租人能够满足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约定的买卖条件。即承租人的购买条件(价款、支
实际施工人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赋予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并未直接赋予实际施工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数额明确,但承包人怠于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
首先,优先股股东有股利分配的优先权。根据一般规定,优先股股东可以享有基本的股息红利。其次,优先股股东有分配剩余资产的优先权。如果公司宣布清算或者破产了,优先股股东可在普通股股东之前得到剩余资产的偿还。另外,优先股股东还有有限投票权。虽然由于
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指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产时,具有优先继承权的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这里说的“第一”是针对第二顺序继承人而言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之间没有继承先后顺序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