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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共同保证人之间相互要追偿,除非约定为连带共同保证及多个保证人在同一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或者共同保证人相互之间有约定,否则相互之间没有追偿权。 2、如果担保人之间未约定相互追偿,也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不能证明各担保人在同
担保人有其他债务,也是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担保的债务与其他债务并不当然相斥,因此如果担保人除了担保的债务之外,还有其他债务的,也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法律后果。
其他保证人无力承担担保范围内的责任时,有以下情况可以免责: 1、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担保人就担保范围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没有能力偿还不影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一人或者数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因此不受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的影响
1、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2、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当先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如经追偿无法获得的,可以向其他各连带共同保证人要求承担内部约定的份额,
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8条。该条文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借款合同是担保合同的主合同。如果主合同被认定无效,担保合同也会随之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但是,合同被认定无效,并不意味着违约的当事人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根据担保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担保人如果对主合同,也就是债务合同
日常生活中所说的法人,主要是指公司法以及民法典规定的法定代表人。而公司当中的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对公司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需要分情况讨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法定代表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与法定代表人是否拥有公司的股份无关。一般情况下,公司作为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