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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事实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人身损害赔偿如果没有特别约定那就是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不用参与分割,因为民法典规定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是个人财产。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
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婚姻法4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可以提出精神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和成立之后、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只要约定合法有效、离婚时按约定处理。在履行该
1、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2、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 3、一方专用的生活品。 4、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5、其他应归一方
什么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双方登记结婚后,尚未解除婚姻关系之前的这一段期间。在我国,登记后的婚姻关系受到婚姻法诸多的法律保护。因此,法律较多使用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这一说法,来指代夫妻之间的婚姻期间。根据婚姻法,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认定方式,有以下两种: 1、如果当事人构成事实婚姻的,应当以双方同居之后其计算至双方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之前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2、如果登记结婚的,应当以登记之时至完成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书、调解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公证是有效的。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方式,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共同所有或者是个人所有,但是约定必须是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