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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发包给无资格的人来管理经营可否合法?

医院发包给无资格的人来管理经营可否合法?

2024-07-01 4
普法内容
承包人无资格,而发包人已经知道但是未采取措施的情况下,发包人要承受连带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类人事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限定“雇员在从事聘用活动中因安全生产意外遭到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无相应资格或者安全生产要求的,应当与雇主承受连带赔偿职责。”《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限定“个人承包经营违背劳动合同法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导致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受连带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纷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限定“事实上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能够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事实上施工人承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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