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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认定挂靠后,如果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如果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经修复后仍不合格的,则承包人无权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对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可认定为挂靠。根据法律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持有相应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或借用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1、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如果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或者不认可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说明。 2、《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
可以结合下列情形综合认定是否属于挂靠:挂靠人通常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参与招投标、与发包人签订建筑施工合同,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没有产权联系,没有劳动关系,没有财务管理关系的。《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
首先来看看工程挂靠的法律特征: 1、挂靠人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虽有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但没有具备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2、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
因建设工程施工中所涉及的各方人员比较多,因此由挂靠所产生的各方当事人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具体来说,其涉及的各方当事人主要有建设单位即发包人、承包单位即被挂靠人、挂靠人、材料设备供应商及雇用人员等,这些当
挂靠方与被挂靠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及挂靠协议的效力认定: 挂靠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特点: 一、挂靠人或单位不具有施工资质,其施工能力以及责任承担能力不足; 二、被挂靠企业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三、挂靠方向被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与其他合同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建设工程的承包人需要具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不具备该资质的企业不可以做承包人。除此之外,具备承包资的承包人也不可以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企业,也不可以将本企业的名义借给其他不
“挂靠”,即所谓“企业挂靠经营”,就建筑业而言,是指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相应的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为挂靠人。建设工程挂靠一般情况下
工程挂靠行为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工程挂靠的法律后果如下: 1、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无效的; 2、被挂靠企业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吊销资质证书等等; 3、被挂靠方与挂靠方双方均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