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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如何规定根据《广州市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一、不需要包装就能够实现流通和使用的商品不得使用包装,商品包装应当采用单一材料或者便于分离的材料,选择可循环再生、可重复使用、可回收利用、可生物降解的材料,不得
《清洁生产促进法》第20条第2款“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2004年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8条更为细化,“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
商品存在过度包装的原因如下: 1、律规范不完善,缺乏行业自律。中国的包装业起步较晚,兴盛于改革开放后的十几年,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企业在利润最大化目标的驱使下,往往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随意夸大商品包装的体积,采用豪华材料装饰包装产品,从价
商品生产者不得使用违反本办法强制性条款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商品包装。商品生产者设计、制造商品包装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造商品包装的,应当按照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
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有关规定,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是指商品名称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预包装食品未按规定附有信息储存介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购进、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使用未经核准注册、假冒
过度包装就是:包装的耗材过多、分量过重、体积过大、成本过高、装潢过于华丽、说词过于溢美等。目前,对商品进行过度包装的现象日趋严重,不少包装已经背离了其应有的功能
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根据我国的《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处罚的只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并且有相应的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程序。由于用人单位不是行政处罚的主体,故不具备实施经济处罚权的主体资格,不能对员工做出经济处罚
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追究责任,但是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犯罪情节严重的,就构成了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构成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依法判处五年以
商品定价过高违法。商品定价过高,可能会构成不正当价格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