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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代理有哪些形式

隐名代理有哪些形式

2021-01-28 107
普法内容
隐名代理的形式有: 1.本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具体是指既不明示以本人名义,也不明示为本人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表示意思或接受意思表示的代理。 2.本人身份公开但本人姓名不公开的代理。具体是指指不明示以本人名义,但明示为本人利益而表示意思或接受意思表示的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六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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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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