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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要家属探望的,必须经过办案机关的同意,并且经过公安机关的批准。行为人被羁押在看守所后,想要家属进行探望的,应当向办案机关和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办案机关同意,并且公安机关进行批准的,家属可以去探望行为人,可以和近亲属进行会见,办案机关不同
看守所非直系亲属能探望,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探视;如果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被羁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辨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辨护人会见、通信。
分两种情况,如果是涉嫌犯罪刚被拘留还未判刑或者判刑后未移送监狱的,家属是不能会见的,只有律师可以会见。 第二种情况,是刑期届满仍关押在看守所的已经判决的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直系亲属可以根据看守所规定的时间去会见。
根据《监狱法》第四十条,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会见亲属和监护人。罪犯通常每月会见一次,每次半小时到一小时。对于宽管级罪犯和其他有特殊情况的罪犯,监狱可以照顾增加会议次数,延长会议时间。需要会见的罪犯在每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48条的规定,只有罪犯的亲属和监护人才能行使探监权。但是,现在全国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进行探监,因为探监可以为监狱带来相应的经济效益。
1、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 2、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 3、对外国籍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
1、已经判决正在看守所服刑的故意杀人罪罪犯,家属可以去看守所探视,但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 2、若是未被判决的,家属不可以探望。
判缓刑看守所释放的程序是按照在押犯和非在押犯进行规定的。一般如果是法院判了缓刑之后,如果是非在押犯的话是立即释放,如果是在押犯的话就应当由第一审法院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然后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并立即通知公安机关。这种程序办理之
拘留所和看守所其实是两个不同的羁押场所,具体的区分有以下几点: 1、拘留所和看守所的羁押的对象不同,拘留所羁押的是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所受到行政拘留的人;看守所羁押的是依法被刑事拘留、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羁押期间不同,看守所里的
罪犯在看守所种最长羁押多久没有统一的标准,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复杂情况以及刑事案件的推进流程进行具体判断。因为罪犯在看守所的时间与其所经历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的时间长短息息相关。在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前,罪犯都羁押在看守所里。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