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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贪污罪情节界定

修改后的贪污罪情节界定

2020-03-27 91
普法内容
贪污罪情节界定: 第一项是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第二、三项是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第四项是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第五项是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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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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