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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作为从合同不能单独存在。保证合同的性质是主债务合同的从合同,须依附于主合同。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和债权人经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互负的权利义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当承担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
担保合同不能独立存在,担保合同是依附于主债权债务的从合同,其存在受主合同的影响,如果主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也就无效,此时担保合同并不能独立于主合同之外存在。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
担保合同的独立性主要有以下表现: 1、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如果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行为不对保证人发生效力; 2、主合同无效的,如果法律另有规定的,担保合同不一定无效。
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借款合同是主合同,如果主合同不存在,那么担保协议即是不存在的。担保就没有效。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担保合同独立于主合同吗 1、担保合同并不是独立于主合同,而是从属于主合同根据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
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分公司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也就是说,分公司不能独立享有权利,也不能独立的承担责任。分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由总公司进行管理与承接,即分公司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总
银行担保合同没有担保期限的限制。而对于贷款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限,通常情况下,还是要看合同中是否有明确规定。具体担保规定如下: 1、如果银行贷款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期限的,则贷款担保人的有效期限在主债务履行期满后六个月结束;
担保合同未生效,也不意味着有过错的当事人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就算双方没有成功订立合同,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受到损失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另外需要注意,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的规定,合同不生效的,也不会影响合同中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