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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法理学上的概念,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同种类处罚。 理解这一概念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而非一类违法行为。 第二,同一个违法行为在
“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内涵是对双方当事人之间诉争的同一个法律关系,当事人不得提起两次诉讼。“一事不再理”中的“一事”,是指前后两个诉讼必须为同一事件,即针对的是同一当事人、基于的是同一事实。具体到本案中,原生效民事判决对唯汪公司解除合同的请求
目前的这个一事不再理原则裁定书,其一,同一诉讼标的的案件,已经为前诉法院所判决,且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对此又提起诉讼,法院将不予受理; 其二,同一诉讼标的的案件,前诉法院已经受理正在诉讼系属中,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具体包括:前诉案件已经审理但
一事不二审又称为一事不再理,它起源于古罗马法中的一项刑事诉讼原则,是指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效力的案件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因为此时的案件已经根据法院的审理产生了既判力,不能再对其重复审判而加以推翻,从而
一行为不再罚原则应在四个层面上运作。 (1)一行为不再理。行政主体对行为人的第一个处理尚未失去效力时,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第二次处理,除非第二个处理是对第一个处理的补充、更正或者补正。如果第一个
法院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不会原告的起诉,可以不开庭审理,直接裁定驳回。“一事不再理”原则作为一项古老的诉讼原则,一直延续至今,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为了同一的诉讼请求向法院起诉,法院不得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判决、裁定、
(1)成文的罪刑法定。①法律主义。这是指只有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才有权规定犯罪和刑罚,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等无权规定犯罪和刑罚,即罪刑法定中的“法”不包括行政法规等。②禁止习惯法。虽然习惯法体现民意,但因为不成文,缺乏明确性,违反了预测可能性原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有: 1、行为责任原则,如果当事人对某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是因其的相关行为导致,而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则无需不负事故责任。 2、因果关系原则,需要确认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其相关的行为必须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
商标法的原则主要包括下面几点: 第一,申请在先原则。如果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类或者类似的商品上,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在先的商标,其申请人优先享有商标专用权,申请在后的予以驳回; 第二,自愿注册原则。商标使用人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