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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行政处罚有罚款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是自送达给当事人之日起生效,除了处罚决定书上明确了某具体时间履行外,一般均应当立即开始履行决定中载明的义务。
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决定书之间的间隔期限一般是要间隔三天以上,是提出听证的期限。 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的期限为两年,即违法行为两年未被发现的,两年后即使发现也不再追究。 当然,如果发现了违法行为,只是找不到违法行为人或者证据不确凿,无论多久都可以追究。
判决书生效时间不一定是判决书上的日期。具体情况如下: 1、民事一审判决书。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间是15天,因此一审判决书的生效时间是在上诉期过了之后,也就是判决
法院判决书的生效时间因诉讼的种类不同、诉讼的程序不同,其生效的时间也不同:一审民事诉讼:民事判决书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后生效,民事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十日后生效。一审刑事诉讼:自刑事判决之日起十日后生效。民事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五日后生效。二审民
二审判决是生效判决,但是并没有明确具体的生效时间。对于一审,一般是从判决送达的那天起,十五天里为上诉期,过了十五天没有上诉的判决就生效了。但是二审判决作为终审的判决,并不会有上诉期,二审判决什么时候生效没有明文规定。通常对于二审当庭宣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