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后不发工资的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一、当事人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是违法行为。在劳动者因被拖欠工资发生争议时,应先向用人单位提出支付的要求,主动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签订和解协议。
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可向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请求,要求其主持调解。该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一般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可相对中立地协助双方化解矛盾,也有利于减少双方诉累。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可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作调解协议。
三、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者提起劳动
仲裁的程序如下:
(一)受理
1、当事人需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
(1)仲裁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诉人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诉人的情况;申诉请求和事实根据;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及代理权限;申诉日期等。
(2)身份证明,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
(3)劳动关系证明,
劳动合同、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工资发放情况证明等等。
(4)送达地址确认书,方便接收
仲裁机构发放的材料。
(5)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定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
律师事务所派出的执业律师,应提供执业律师的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公民,应提供与委托人签订的不收费代理协议书,以及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资料。
(6)被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如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7)《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立案申请作形式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诉书的七日内,决定受理立案与否。
(1)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开不予受理通知书给申诉人;
(2)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仲裁委员会审批。
(二)审理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四日前,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开庭通知后,应当准时参加仲裁庭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同意自行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作缺席裁决。
1、仲裁庭成员审阅申诉、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
2、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交由法定部门或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并填写中止审理审批表,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审批。
3、仲裁庭于开庭四日前,将书面开庭通知送达当事人。
4、仲裁庭按《庭审规则》规定审理案件:
(三)处理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先行调解原则。当事人愿意调解的,仲裁庭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进行仲裁。
3、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4、当事人对生效的调解书或裁决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送达:
1、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
2、仲裁文书送达后,仲裁庭应填写结案审批表,经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结案。
四、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纠纷必须先提交
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之后才能起诉至法院。具体流程如下:
(一)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立案
1、所需的材料
(1)民事起诉状及其副本。起诉状需载明起诉的案由、当事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基本的事实和理由等。
(2)劳动仲裁书及其副本。即载明当事人劳动仲裁结果的文书。
(3)相关的证据材料及相应的副本:如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员工出勤的记录、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相关证据等。
2、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立案申请作形式审查。对当事人的立案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形式审查。符合下列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
(二)庭前准备
1、人民法院应及时送达相关的诉讼材料。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及时将有关的诉讼材料送达给被告。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2、对可适用调解制度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2、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3、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4、结案文书的送达。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应及时将判决文书送达给案件的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第一百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