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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只登记在丈夫名下,离婚时妻子有无份额主要取决于以下三个因素: 1、婚姻财产制度:如果夫妻选择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则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房产应当根据共同财产的原则分割。而如果夫妻选择的是“夫妻个人财产制度”,则房产属
在我国的现行法律制度中,房屋产权人的伴侣是享有对共同拥有的房屋进行租赁的权利的,但他们并不具备对房屋产权人单独所有的房屋进行任意租赁的权力。如果房屋产权人的伴侣在没有经过房屋产权人的正式授权下,订立了关于该房屋的租赁合同的话,那么这个合同在
房产证已满五年的话,直接买卖过户最划算。具体如下: 过户的话办赠予费用约为报税价(即商定的房产转让价)的6%(公证费3%,过户税费3%)。但赠予过户后,如果以后要转让房产,单一项个人所得税就要交报税价的20%。所以不建议采用赠予过户。 建议
1,房屋是婚后取得的,虽然只登记在丈夫名下,但也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平均分割。 如果对方有过错,你可以适当多分财产以作补偿。 3,共同债务共同承担,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 4,孩子的抚养权双方协商
房子如果仅仅登记在丈夫名下,抵押行为如果无其他违法情形,且履行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法院可以依法冻结拍卖房屋偿还借款,妻子抗辩无效,得不到支持。因为房产虽说属于共同财产,但不对抗善意
保留好建造房屋的出资是由你们夫妻共同财产支出的证据。
如果房子登记在女方名下,那么女方对于房子就拥有合法的所有权,男方说他和他的妻子占有房子产权的说法是不合理的。因为女方当时确实授权男方处理租赁事宜,租赁合同是有效的,但女方现在也可以对解除委托,要求租客
首先,如果用于购买房产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则该房产也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房产证是否只写一个人的名字也不会影响这一点。但如果用于购买房产的是个人财产,且只登记在一人名下的,则该房产也属于个人财产。另外,如果房产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在房产证上加上
夫妻一方是香港人的,也可以在国内离婚。离婚一方是香港人,另一方是大陆居民,离婚双方可前往向大陆居民户口所在地或者常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大陆居民一方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2、香港居民一方的有效通行证
内地居民也可以在香港登记结婚。根据相关法例的规定,在香港结婚的双方均不受居留条件所限制,即双方可以属于任何国籍。也就是说,只要能入境香港,同时满足登记结婚的相应要件,内地居民也能够在香港登记结婚。具体来说,只要满足以下的要求。首先,根据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