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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估价规范要求我们在评估时要收集土地出让合同因为合同里不仅记载该宗地位置、面积、规划指标、成交价格等,还记载了该宗地在成交时,土地出让方和受让方之间约定其他事项因涉及客户信息,笔者仅对平时评估中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归纳整理,不列举具体项目如
欠款还清了就把欠条收回,让对方在欠条上注明款已还清或者出具收条并及时销毁欠条,收条长期留存。不收回欠条容易造成持条人重复讨要,也可能被人捡回整理拼凑,造成二次讨要。
收回条件如下: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明确规定收回土地的条件,即使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收回土地的条件,政府仍然可以依据法定条件收回闲置土地。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
土地闲置的起算时间,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期为依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客体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且仅限于城镇土地;“动工开发前必要的工作造成延迟开发的”,应指非行政机关的原因造成的延迟。导致闲置的理由是
不交。因为政府不能从事土地收购工作,土地管理部门是行政单位,也不能从事土地收购。土地收购中心是地方政府成立的,代表政府专门进行土地运作的事业单位,所用资金是地方财政资金,如果交契税,不是财政的钱从这个
1、根据合同列明的交楼时应提交的相关文件,如: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文件、《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等进行验收,据此办理入住手续。实在不行则注明“室内情况尚不清
土地使用权抵押注意事项如下: 1、土地使用权必须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才能办理抵押。如果尚未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尚未办理使用权证,则该土地使用权不能办理抵押。 2、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必须有明确的书面约定。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就土地使用权抵押行为签
征收土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与征收的行为无关,而与土地的性质有关。而不同性质的土地的使用年限是有不一样的。如果是用来建造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就是70年,用来建造经营性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就是40年了。如果土地的使用期限满了之后,还可以自动续期。自然,
土地摊销开始时间及摊销期限不得少于十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在协议、合同中规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该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十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