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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损害赔偿的可预见规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因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违约方仅就缔约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超出预见范围的损失,违约方不予赔偿的规则。
合理预见原则又叫可预见性规定,是指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预见的主体是违约方。 ②预见的时间是合同订立时。 ③预见的内容是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范围
关于合理预见原则的应用问题,依据合同法,合理预见原则是指,违约损失的赔偿范围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出于风险平衡和对于违约责任的限制的因素考量,在计算违约赔偿金应当遵守该规定。但是当事人
具体是指当事人在签合同的时候,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赔偿标准,是不能超过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违约行为可能会造成的损失的,至于如何预见违约行为有可能会造成的损失,需要根据合同性质才能准确分析。
不可抗力所指的事件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事件,它在合同订立后的发生纯属偶然。当然,这种预料之外的偶然事件,并非是当事人完全不能想象的事件,有些偶然事件并非当事人完全不能预见。但是由于它出现
违约损害赔偿的可预见规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因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违约方仅就缔约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超出预见范围的损失,违约方不予赔偿的规则。
合理预见原则是指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合理预见原则是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原则之一,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应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
股权转让的规则,主要体现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可知,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合性,也即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合作不仅仅是资产的合作,还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为了维护
根据《公司法》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作出以下的规定:公司的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的会议,并且可以对董事会的有关决议事项提出一定的质疑或者建议;当监事会、或者对于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存在异常情况时,可以开展相关的调查;必要的时候,也可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中最基本的证据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在提出自己的主张时,有提供能够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的责任。如果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及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因为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到实际发生的证据,或者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