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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某贸易公司自某电器公司购买一批电器,货款共计120
民事诉讼法第232条指出,若被执行者未按判决、裁定等指定期间履行金钱或其他义务,需额外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延迟履行费用。该法规为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的基本法律依据。关于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基数,常见有以下几种方式:以判决生效日为起点;以
债务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债务的,就可以认定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迟延履行债务就构成债务违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迟延履行包括给付迟延(债务人的迟延)和受领迟延(债权人的迟延)两种。给付迟延,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能够履行而没有按期履行债务。其构成要件为: (
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
(一)给付迟延 给付迟延,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能够履行而没有按期履行债务。其构成要件为: 1、须有债务存在; 2、履行须为可能; 3、须债务履行期已届满; 4、须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未履行
对于债务人迟延给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应承担的债务利息,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有相关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计算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一个整体概念,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民法典等实体法规定所确定的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
迟延履行利息接受者是执行案件的申请人,申请人可以主张,也可以放弃,所以区分情形处理。 第一种,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通常是判决书)已明确被告知如果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人按《民诉法》规定要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然而申请人没有申请的
迟延履行金是指,被执行人因未按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其他义务时,由人民法院裁定,由被执行人交纳用以弥补申请人损失,同时惩诫被执行人违法行为的款项。迟延履行金,属于人民法院执行权调控的范畴,是在民事执行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