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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因此,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承租人如果生前不是独自居住,而是与其他人共同居住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后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由其共同居住人继续履行。如果生前没有共同居住人的,合同就要归于无效了。
土地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死亡合同一般依然有效。比如林地承包合同,承包人在承包期限内死亡,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该林地。《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本条是关于房屋承租人死亡时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的租赁合同,指的是出租人和
承租人如果生前不是独自居住,而是与其他人共同居住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后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由其共同居住人继续履行。如果生前没有共同居住人的,合同则会归于无效。
不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也即只有租赁房屋的,且是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才可以继续租赁。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
承租公房不能继承,根据《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及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的意见(二)》第十二条之规定,公有居住房屋原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必须在该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才可
在租赁合同关系中,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间分别成立独立的合同关系,违约责任的范围要限定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不要扩大到合同主体之外。二是合同权利义务合法性原则。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合同成立与解除是合法的,承租人和次承租人
单方承租人不一定能够解除合同。在我国想要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如果双方能够通过协商的方式解除合同的话,就可以共同地去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其次,如果对方不同意的话,单方承租人也可以通过行使法律规定或者双方事先约定的权利,单
车子若为死者的个人财产,则属于遗产的范围,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一般情况下,根据车子的市场价,在继承人之间进行适当分配。如果有遗嘱的,根据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由继承人协商,一人取得车辆,对其他继承人进行补偿。如果没办法协商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