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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一般属于个人财产。如果一方父母出资,而房屋产权却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一般应认定为向夫妻双方的赠与,认定为共同财产。
婚前购房婚后父母还贷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
婚后父母给子女的购房款如果父母没有明确表示只赠与自己子女,则该购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自己子女的,则该款项属于一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婚前首付由一方支付,产权登记在首付款支付一方名下,就算婚后是由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这项房产也属于首付款支付一方所有,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婚前首付以及婚后房贷都是以自己的财产支付的,房产更加不会属于夫妻
首先,夫妻双方可以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结婚前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其次,如果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的范围没有约定的,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以下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工资、奖金、劳动报酬;2、一方或双方从
父亲赠与女儿的房产,如果父亲在赠与合同中,写明是对自己女儿一方的赠与,这时候法律就认为这项房产只能是女儿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父亲没有明确表示是对自己女儿一方的赠与,同时房产的转移手续发生在夫妻双方存续期间内,并且房产也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