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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服务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服务,就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媒介的中间服务行为。⑴当事人主体:居间合同应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详细名称或姓名、住所。⑵居间合同的标的:主要指
在我国现行有效的立法中,没有专门针对居间合同的司法解释。有关居间合同的法律规定体现在《合同法》中。其中规定了居间合同的定义,居间人的权利义务、委托人的权利义务等事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可知,居间合同属于有偿、诺成性合同。居间人需要向委托人
居间合同主体要求为签订居间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否则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合同。
(1)委托人的权利 1)有权要求居间人按合同约定实施居间行为。居间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和约定事项及要求,为委托人寻找签订合同的机会,如居间人不能履行其约定义务,委托人有权拒绝支付酬金 2)有权要求居间人
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有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他对于委托事务的处理享有一定的独立决定权。而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在居间活动过程中,并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订约活动。即使是在介绍
中介合同是指中介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介绍,委托人必须向中介人支付约定的报酬。中介服务合同的相关内容是:中介权:1。中介的报酬请求权是中介的主要权利。二、中介费用偿还请求
中介合同又称中介合同,是中介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介合同的主要内容有: (1)当事人主体:中介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详细姓名或者姓名。 ⑵中介合同的
在居间合同商定时间到中介公司,并要求中介公司出具对方不在商定时间签订买卖合同或提出分歧理要求造成不能签订买卖合同的书面证实。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指出因为对方未按商定时间签约或造成买卖合同不能签订已构成违约,给出对方一个签约的宽限期,要求对方
居间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一概而论,因为居间合同属于合同的性质,当居间合同符合合同有效的条件时,便具有法律效力,反之则无。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并未明文规定居间合同,但是在第九百六十一条中规定了中介合同,而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根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对于居间人而言,居间合同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居间人必须按照居间合同提供交易信息报告的服务。例如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有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