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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故人员档案保管期限

已故人员档案保管期限

2020-11-07 2,089
普法内容
人死亡后,人事档案继续在原存档部门保存,何时销毁没有具体规定,一般短期为3年,为长期5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干部档案工作条例》 第十四条干部死亡以后,其档案按下列办法分工保管: (一)中央和国务院管理的干部,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五年后,移交中央档案馆永久保存; (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司局级职务的干部,全国著名的科学家、艺术家、教授和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知名人士,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五年后,移交本机关档案部门保存,并按《机关档案工作条例》规定的期限,随同到期的其他档案一并向同级档案馆移交永久保存; (三)上述范围以外其他干部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本机关档案部门保存,按同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规定进馆。 第十五条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后,未就业的,其档案仍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转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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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 律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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