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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位权的概念:所谓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在不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对债权人有害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代位债务人的权利。 二、代位权的特征: 1、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使债权人直接得到清偿。 2、代位权是主体的代位权,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
1、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 2、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先于被继承
继承权丧失意指丧失作为继承人的资格。具有以下四个特点:第一,继承权丧失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第二,丧失继承权是一种民事制裁。第三,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第四,继承权丧失仅具有相
代位继承人以被代位继承人之顺序进行继承。在继承时,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人的应继份额。如果有两个以上的代位继承人,则由他们共同继承,按人数均分被代位人的应继份额。 代位继承是本位继承的对称。又称“间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以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其参加继承,并继承其应继承的份额的一种继承制度。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是被代位继承人,其晚辈直系血亲是代位继承人,他们
代位继承仅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因此只发生在法定继承过程中。
1、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 2、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父母的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该制度的设立,是基于通过法定继承,将实现继承人的遗产在其晚辈直系血亲中实现代际传承,若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有: 1、两者发生的时间和成立条件不同。代位继承只能是因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人;而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并且可因任何一继承人的死亡而发生,任何一个继承人
民法典并没有明确规定,转继承之后是否能够进行代位继承。但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院一般会允许在转继承之后,进行代位继承。这主要是因为,转继承的客体是被转继承人的继承权利。因此,转继承涉及的是继承权利,而不是遗产本身。换句话说,被转继承人死亡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