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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商业秘密如何认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条
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比,有着以下特点: 1、非公开性 第一,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 2、非排他性 第二,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
1、商业秘密权的权利主体不是单一的。 2、商业秘密权的客体—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身也具有其个性特征。 3、商业秘密权的保护期限不具有确定性。 4、商业秘密权的确立无须国家审批,自商业秘密产生之日自动取得。
1、侵犯的客体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专用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商业秘密保护法规,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 4、主观
商业秘密的定义:指不为公众所知,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经权利人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特征包括:秘密性、价值性、竞争性、合法性等。
针对商业秘密给予权利人私法救济的相对面,就是强制侵害人承担违反商业伦理获取信息的法律责任。打击违反商业道德的不正当行为的立法目的,不是经济法宏观调控的管理职能,也不单纯是为了鼓励创新。那么侵犯他人商业
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
如果犯罪嫌疑人采取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向他人披露、擅自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自己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从而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就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罪。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如果在追诉时效之内,公诉机关不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追诉时效过后无权再追究,除非提请最高检察机关批准。追诉时效是根据最高法定刑来确定的。一般来说,最高法定刑越长,犯罪行为性质就越严重,所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对其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泄露的商业秘密同时也是国家秘密,则按照其中的重罪定罪处罚。 该罪的量刑标准有: 1、侵犯商业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