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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关于离婚的案件中短信做为证据一般是具有效力的。但需要必须查证属实,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根据相关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且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材料,
在我国,短信作为电子证据成为离婚证据有如下要求: 1、获取途径合法; 2、内容合法,且与案件具有关联性; 3、必须查证属实,即不得为虚构、恶意拼接的短信; 4、短信作为离婚证据的其他要求。
虽然手机短信作为它的介质载体较为特殊,但是它采用文字、符号等表达人的思想这一书证的基本特征和属性并未发生变化,从而决定了手机短信仍旧属于书证。而书证则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使用。
离婚案件中短信作为当事人证据的情况相当普遍。比如,证明当事人另一方有外遇,或证明财产权属关系等。对于短信的效力认定,法院目前还没有形成普遍的认识,目前国内法院很少就此做出代表性的判决。但随着手机的普及
刚结婚不久的妻子提出离婚后就不再露面,情急的丈夫为与妻子面谈,只好发短信表示同意离婚。可不成想,妻子竟将这些短信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将丈夫告上法庭。 孟村的一对小夫妻闹离婚,男方为见女方面谈,便
一切能反映案件事实的合法的材料,都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但是,这些材料的证明力需要通过法庭确认。手机短信具有不可修改性和闪存封闭性的特点,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能反应案件事实的真实性。所以当然可以作为证据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手机短信作为诉讼七大类型证据之外的新类型证据正逐渐被摆在法庭上接受法官及当事人的质询,手机短信的证据效力已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而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
出轨视频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作为证据提交,但如果仅以出轨视频作为证据请求法院判决离婚,或者请求法院判决巨额损害赔偿,均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如果出轨没有达到重婚或者与人同居的程度,则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法院不能因此准
手机短信可以算作出轨证据。手机短信是民事诉讼法中的电子数据证据,当事人只需要注意采集方式的合法性,甚至是选择公证的方式,提高手机短信的证明力。作为法定的证据类型一种,手机短信也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但是由于电子数据难以保存,也容易篡改,要让法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微信证据要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不容易,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 1、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真相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微信聊天记录应当在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