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律师普法为法师兄(原110咨询网)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形式的复制、转载都视为侵权行为。
(一)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二)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关系的人,其证券交易活动与该内幕信息基本吻合; (三)因履行工作职责知悉上
根据新刑法典第180条规定,内幕交易罪构成是指评判或者通晓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或者单位,在涉及股票、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支股票、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股票
中国对内幕交易罪的立案标准的规定有: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证券等交易活动,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
内幕交易罪是指内幕人员和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建议的行为。
新刑法典第180条规定的内幕交易罪,是指评判或者通晓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或者单位,在涉及股票、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支股票、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内幕交易的行为有四个构成要件,分别是:1、客体要件。侵害的客体是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证券、期货投资人的合法利益;2、客观要件。行为人违反有关法规,在涉及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追诉: 1、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成交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 2、买入或者卖出期货合约,或者泄露内幕消息使他人买入或者卖出期货合约,占用保证
如果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该内幕信息的人员,在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在公开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前,有下列三种行为之一,并且情节严重的,则构成内幕交易、泄露信息罪。具体包括以下内容:第一,买入或
强迫交易罪的行为包括以下五点: 1、强买强卖商品的; 2、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3、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4、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5、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强迫
如果犯罪嫌疑人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接受或者提供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退出招标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收购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退出特定经营活动的,就构成了强迫交易罪。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强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