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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丧失的情形: (1)所持有的股权已经合法转让的; (2)未依公司章程履行股东义务,而受到除名处置的; (3)因行政处罚、民事或刑事判决、裁定而被剥夺股权的; (4)股东资格丧失的其他情形。
1、所持有的股份已转让 2、未已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股东义务,而受到除名处置的 3、因受到政府处罚被剥夺股权的 4、公司减资 5、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
导读:股东资格的取得与丧失取得方式原始取得:直接认购出资或股份而成为股东。继受取得:因转让、继承、合并等继受取得公司出资或股份并成为公司股东。 2、股东资格有丧失1)所持有的股权已经合法转让;2)未依
公司股东丧失股东资格后,不能对丧失股东资格后的公司相关信息主张知情权,但对于其股东资格存续期间的公司信息仍享有知情权。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股东丧失股东资格: (1)所持有的股权已经合法转让的。 (2)未依公司章程履行股东义务,而受到除名处置的。 (3)因违法受到政府处罚而被剥夺股权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
在诉讼中,失去股东资格的股东无权提起。 因为失去股东资格不再是公司的股东,不是公司的股东不享有股东权利,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是股东权利之一,所以失去股东资格的股东无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失联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股权变更,需要填写股权变更申请表,还需要去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具体办理程序为: 1、股权转让登记尚未完成,一方股东失联的,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2、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资两合性质,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作太多的限定,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期限来说,我国《公司法》将其规定为由公司章程决定。虽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期限由章程决定,但《公司法》明确了未在规定期限内出资的股东责任。具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出资不足的,要对公司承担补缴出资额的责任。如果股东是以货币,即现金形式出资的,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出资不足的,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及时向公司足额补缴。当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