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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后处理是销毁还是罚款的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后处理是销毁还是罚款的

2024-06-23 14
普法内容
《产品质量法》第17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这里所指的有严重质量问题,是指产品存在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属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产品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产品,失效、变质的产品,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等。如果在抽查中有上述严重质量问题,应分别依照第五章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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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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