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场合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种类多样。譬如,在代表该企业的场合,公司法人申请公司破产其个人签名即导致企业承担责任的后果;如果企业破产并负有个人责任,法人代表会受到将来再办企业时的诸多限制;如果企业触犯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会受到限制,例如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
法定代表人会受刑事处分,等等,以上只是列举,不完全。2、该法人如无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资瑕疵),其亏损责任应由法人自己承担,既不是股东也不是法人代表。当然如果是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如有失职行为,严重程度达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应给予行政处分时除外;3、个人独资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担民事责任。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负债时,由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不需股东个人承担,成立时有出资瑕疵的情形除外。一)企业法人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破产程序是指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时,为了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按比例清偿的原则,以及法定清偿顺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在全体债权人中间进行公平分配的法定程序。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条件,破产案件的受理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1、破产的申请破产的申请分为债务人的申请和债权人的申请二类。债权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第一,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第二,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示权;第三,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因此,以下几种情况的当事人没有破产申请权:(1)基于物权或人身权提出的给付内容的请求。例如,排除妨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特定物的原物返还请求权,原则上无破产申请权。(2)已超过
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3)丧失了申请执行权的债权。(4)未到期的债权。司法实践中,有担保的债权人通常情况下很少申请债务人破产,因为他有从抵押物中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他有把握由抵押物受偿,他不会申请债务人破产。那么,有财产抵押担保的债权人有无权提出破产申请呢?我们认为,否定有财产抵押担保的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法律上并无根据。如果出现抵押权实现困难或不能由抵押物充分受偿的情况,有担保的债权人仍可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一般情况下,由债务人自主决定。但国有企业申请破产,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非国有企业申请破产,是否须经批准和同意,目前法律上并无规定。但依据《公司法》第38条和第103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行使对公司解散、清算事项作出决议的职权。因此,我们认为,公司自愿申请破产,与公司解散一样,是关系公司存亡和股东权益得失的重大事项,也应照此办理。除自由决定是否申请破产外,法律也规定了个别强制情况。《公司法》第196条第1款规定,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2、申请破产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实践上,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提交义务较债权人的申请多一些,下面列出债务人申请破产应提交的主要材料:(1)破产还债书面申请。(2)上级主管部门(指企业开办的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没有上级主管的,应提供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破产的决议文件。如果是中外合资、
外商独资企业,还应由同意开办的外经委批准。(3)县级以上的劳动人事主管机关同意的
职工安置方案的批复文件及落实职工安置费用资料,主要是指劳动人事主管机关同意安置职工的承诺书和
社会保障局的意见。(4)审计报告、债权清册、债务清册、企业为他人、他人为企业的担保情况说明。(5)企业亏损情况的详细说明。(6)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会计报表。(7)资产状况明细表和资产处所说明表。(8)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的说明。(9)企业的营业执照、章程、验资报告、成立合同等有关成立情况的材料。3、破产的受理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破产申请,就标志着破产程序的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广东省公司破产条例》均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裁定。破产申请被法院裁定驳回(不予受理)后,破产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上诉。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发布公告。一旦公告,申请人就不得撤回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经济纠纷案件,尚未审结且另无连带责任人的,应当终结诉讼,由债权人向破产案件受理法院申报债权;如尚未审结且另有连带责任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破产案件受理法院申报债权。此外,以破产企业为债权人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受理人民法院不能在三个月内审结的,应当移送至破产案件受理法院;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发现破产企业作为债权人的案件在其他人民法院并且在三个月内难以审结的,应通知该法院移送。(二)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职权1、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之后,该企业的债权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和要求,由全体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律师可以受某个债权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出席债权人会议并发表意见,通过综合分析各种情况,为当事人决策参谋,以保证债权人能真正获得最大的收益。我们曾经办过这样的案件:法院受理了A公司的破产申请。B、C、D、E四公司均是债权人,B公司的债权5000万元有A公司的一幅
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C、D、E三个公司的债权无财产担保。B、C、D、E四公司为具有共同主管部门的关联企业法人。法院受理期间,A公司的主管部门提出对该企业进行整顿的申请,法院同意后,企业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和解协议草案,中断破产程序,以图避免破产的命运。作为B、C、D、E公司的主管部门的法律顾问,我们分析情况,收集信息,认为B公司债权有优先受偿权利,在债权人会议中无表决权。C、D、E公司虽然有表决权,但债权的比例不足以影响和解协议的通过。而根据当时情况分析,大多数债权人赞成和解协议的内容。我们于是向B、C、D、E公司的主管部门建议:B公司的债权占有较大比例,如果B公司放弃优先受偿权,换取在债权人会议中的表决权,则完全可以阻止和解协议的通过。这样,对B公司来说虽然损失不小,但从B、C、D、E四个公司的整体利益来说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