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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有下列义务: 1.不得滥用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2.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3.滥用股东权利的赔偿义务。 《公司法》第20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
股东有以下义务: 1、出资义务。这是股东最主要的义务。股东应当根据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向公司出资的义务。 2、参加股东会会议的义务。参加股东会会议既是股东的权利,同时也是股东的一项义务。 3、不干涉公司正常经营的义务。 4、特定情
每股净资产是指股东权益与总股数的比率。每股净资产越高,股东拥有的每股资产价值越多;每股净资产越少,股东拥有的每股资产价值越少。通常每股净资产越高越好。
名义股东要求退出公司的,应当经隐名股东同意,将股权转让给他人,明确规定名义股东持股期间的公司债权债务责任,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我国公司法对控股股东的特别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不得滥用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和其他的利益。实践中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主要是控股股东实施的。除控股股东外,还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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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出资不足的,要对公司承担补缴出资额的责任。如果股东是以货币,即现金形式出资的,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出资不足的,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及时向公司足额补缴。当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
在权利上,小股东不仅拥有资产收益、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而且还有诉讼的权利。小股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如果发现董事、高管出现损害自身利益的情况时,如果小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股份的话,可以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
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权,也可以进行转让。这种转让并不会免除股东的出资,而是在公司股权转让的同时,原股东的出资义务也转让给了新股东。新股东在受让股权后,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要求,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权,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