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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册的法律效力: 一是股东名册具有推定效力。在与公司的关系上,只有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才能成为公司股东。 二是股东名册具有对抗效力。即使具备适法的原因及方法而受让股份,如果未进行名义更换,就不可以对公司行使股东权。 三是股东名册具有免
法律上股东名册具有以下效力: 1、股东名册权利推定效力,在与公司的关系中,只有记录在股东名单上的人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2、股东名册具有对抗作用,即使股份因适当的原因和方法转让,如果不以名义更换,也不能对公司行使股东权; 3、股东名册具有免
公司股东名册的法律效力:在与公司的关系上,只有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才能成为公司股东;股东名册具有免责效力;即使具备适法的原因及方法而受让股份,如果未进行名义更换,就不可以对公司行使股东权;股东名册对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股东名册具有特定的效力: 1、确定股东资格的依据; 2、确定股东联络地址的依据; 确认股权转让效力的依据;如果股权转让后没有变更股东名册的,公司可以不承认其股东会出席权及表决权,不承认其出资受益权。
隐名股东股权转让效力的认定,一般是根据具体的情形来确定的。一般情况下,在公司的股权转让的时候,此时一般是要求公司所有股东都要到场,才能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的,但是有的情形是只需要转让方和受让方到场。
一个公司的股东名册有以下法律效力: 1、权利推定效力,只有记载在股东名册上的人,才能是公司股东; 2、对抗效力,股权转让如果未进行名义更换,就不可以对公司行使股东权; 3、免责效力,公司向股东发出会议
若是该股权由公司股东或者公司人员以外的人购买,公司的财产不会发生变化,公司财产的独立性没有受到影响,因此这种情况下的撤销对公司的债权人没有影响,债务依然由公司承担。如果公司股东撤资而公司减少出资,公司
名义股东,就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协商好之后,实际出资人进行出资,并且享有投资权利,而名义出资人只是以相应份额权益股东的身份出现。 公司股东需要承担的责任包括: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公司属于企业的法人,有自己的法人财产,且
隐名股东主要有以下几大风险:第一,隐名股东不具有公司股东的身份而无法亲自行使公司股东的权利,比如投票表决权等;第二,隐名股东所拥有的权利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而显名股东登记于公司文件中,可以对股权进行处分或者滥用股东权利,因此隐名股东的权益可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之间签订的代持股协议合法有效,除非出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事由。但是,就算代持股协议合法有效,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仍然存在,比如名义股东与隐名股东可能会就股权权属产生争议;名义股东未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