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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具体说: 1、由本人向所在的农村
这应当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应当先向乡(镇)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处理,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不存在权属争议,就可以直接起诉要求返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
一、宅基地管理部门 1、《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以下简称“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
我国私人宅基地,主要是基于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权所分配得来。一般每户一份宅基地,此宅基地没有使用年限。宅基地是我国广大农民最根本的居住保障,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人不能将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否则将无法保证农民的基本保障,极易造成社会流民问题。其次
通常情况下,宅基地购买协议是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 根据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宅基地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财产,因此,宅基地不可以随意地进行转让、或者是赠与给他人。 所以说,宅基地的购买协议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农民对于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
土地争议处理办法如下: 1、征地纠纷行政复议; 2、征地纠纷行政诉讼; 3、征地纠纷中的民事诉讼; 4、征地补偿协调裁决; 5、征地纠纷听证制度。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土地权属争议调处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从维护争议双方共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