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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在法律中一般情况,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质押合同属于一般合同,因而就应该有一般合同的特点。所
依法成立的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押合同生效不等于质权设立。 以动产质押的,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权利质押合同的内容与动产质押合同基本相同。权利质押合同因标的的不同,生效时间也不相同。 ①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
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可以作出另外的约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
质押合同自依法成立时就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依照其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如果双方约定附条件生效的,则条件成就之时合同生效。
抵押合同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一般自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质押合同自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规
股权质押又可以被称为“股权质权”,主要指的是出质人以自己所拥有的公司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所设立的一种质押。 股权质押生效条件为: 1、出质人和质权人之间应该签订书面形式的合同。此外对于所签订的合同内容,必须要明确地指出。这是为了防止质权人趁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1、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2、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
定金合同属于担保合同的一种,就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的时候,为了确保主合同的履行,采用签订从合同的方式,来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给对方当事人,债务人履行债务之后,定金需要收回,或者抵作价款。 按照我国当前实施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