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师兄 > 律师普法 > 浙江省司法鉴定有那些规定
浙江省司法鉴定有那些规定

浙江省司法鉴定有那些规定

2021-03-20 19
普法内容
浙江省关于司法鉴定的规定是: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等。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注:律师普法为法师兄(原110咨询网)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形式的复制、转载都视为侵权行为。

律师普法更多>>
  • 浙江省产假规定,具体规定有哪些
    浙江省产假规定,具体规定有哪些

    浙江省的产假规定:女职工的产假一般都适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即女职工生育一般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2023-03-18 12
  • 在浙江工作那浙江省关于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规定
    在浙江工作那浙江省关于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规定

    1、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是指为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何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呢?按照通常理解,“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事项,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

    2024-06-15 12
  • 浙江省伤残鉴定中心
    浙江省伤残鉴定中心

    1、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地址:杭州市凯旋路268号(浙大华家池校区)。 2、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华一路2号4号楼。 3、浙江法会司法鉴定所,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长河路590号4幢8楼C座C3。 4、

    2020-12-06 1,359
专业问答更多>>
  • 浙江省司法鉴定条例第9条如何规定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符合规定数额的资金;(二)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和必需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三)有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

    2022-09-24 15,340
  • 浙江省伤残鉴定官司时效

    陶律师为您在线解答。1、诉讼时效问题,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但是在起算点上有争议,本律师认为对伤害之日或者伤势确诊之日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事发或者确诊之日,而应做扩大解释,即治疗终结之日。因此,诉讼时

    2022-03-20 15,340
  • 在浙江工作那浙江省关于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规定

    1、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是指为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何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呢?按照通常理解,“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事项,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

    2023-07-27 15,340
  • 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什么呢?

    文书鉴定 1笔迹鉴定项1000 2印章印文鉴定项1000 3印刷文件同一性、同源性鉴定项1200 4文件制作方法鉴定件1200 5印刷机具鉴定件1200 6文书形成时间鉴定项2200 7朱墨或文字时序

    2022-07-10 15,340
法律短视频更多>>
  • 民法典1042条规定有哪些 02:10
    民法典1042条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第1042条主要是关于几类法律所禁止的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一、禁止包办、买卖婚姻以及借婚姻索取财物。其中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强迫其缔结婚姻;买卖婚姻则是指婚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

    4,542 15,340
  • 隐名股东法律规定有哪些 01:02
    隐名股东法律规定有哪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实际出资人即隐名股东可以与名义出资人签订代持股协议,且该协议合法有效,除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事由出现。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隐名股东想要得到公司的承认需征得公司一半以上的股东同意。除此之外,名义股东与实际

    1,407 15,340
  • 民法典居住权规定有哪些 01:21
    民法典居住权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中的居住权是指,当事人对他人住宅享有的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首先,居住权的设立需要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该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住所、住宅的具体位置、居住的条件和相关要求、居住权持续的期限以及产生争议时的解决

    6,974 15,340
刑事辩护不同阶段法律问题导航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团队负责人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咨询律师
153-6177-3042
主讲嘉宾
为您推荐
法师兄法务
您好,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到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