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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定罪标椎如下: (一)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 (二)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只要出现以下的情况之一的,公安机关就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既遂处罚标准如下: 1、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单位犯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均可构成本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也即不特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社会上以存款的形式公开吸收公众资金的犯罪行为,或者以存款以外的其他名义,如以投资、入股等的名义,吸收公众资金的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
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区别有很多,最主要的区别体现在主观故意以及客观行为这两个方面。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罪名,而是一种行为表现形式,《刑法》并未明文规定非法集资罪,但是规定了集资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对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