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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跳槽前一定要细看与原用人单位签订的《保密协议》,办好工作业务的交接手续,降低法律风险,在遇到原用人单位恶意刁难时,也可以通过诉讼进行维权,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仅签署保密协议而未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可行的。保密协议旨在规制当事人不得向任何非指定第三方向外披露特定的机密信息,其并不具备劳动合同所具有的法律效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从开始雇佣员工的那一刻起便与劳动者建立了正式的劳动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
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不必同时签订的。 保密协议与劳动合同不在一个时间签订,也是有效的。因为保密协议可看作是对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早补充晚补充都是可以的。关键是看这个岗位是否确实涉及商业秘密,以及协议中要
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不是必须要同时签订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单位用工的一个月内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可以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但是劳动者必须是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
可以请求支付双倍工资和补交社保,协商不成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
保密协议的违约责任,可以通过订立违约金条款的形式,来进行约定。具体来说,保密协议也属于合同的一种类型。保密协议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当然可以通过制定违约条款的方式,来事先规定一方不履行保密义务的时候,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而根据我国民法
灵活用工协议,不一定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都是书面的形式,而且需要满足一定的实质条件:用工者与被用工者之间已经成立了实质的劳动关系,二者之间存在从属性的人身关系。具体来说,想要证明灵活用工协议属于劳动合同,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1、
劳动合同和就业协议,一般有以下的三个的区别,具体如下: 1、就业协议属于三方协议,和劳动合同的作用基本相同; 2、就业协议比劳动合同多一种功能,即学校统计就业率的作用; 3、就业协议需要对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劳动者劳动时间、地点、内容等进行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