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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主要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主要内容是什么?

2024-06-21 11
普法内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 第二项、 第三项、 第四项、 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四项、 第五项、 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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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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