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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抵销权的行使条件

破产抵销权的行使条件

2020-10-30 114
普法内容
1、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 2、有破产抵销权的债权人应依破产程序申报债权; 3、破产债权人行使抵销权后,超出抵销额以外的债务仍然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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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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