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律师普法为法师兄(原110咨询网)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形式的复制、转载都视为侵权行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四个条件才可以收养孩子: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收养人年满三十周岁。其中,对于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儿童的,收养人与被
领养孩子的条件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的子女。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收养人应同时具有的要求为: 1、无子女。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无亲产子女儿,也无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本领。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本领”,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做法本领
领养孩子的条件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的子女。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领养孩子可以去孤儿院、儿童福利院或是儿童救护站领养孩子。孤儿的监护人。当被收养人的父母死亡后,由孤儿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所兴办的慈善机构。有特殊困难
收养被收养人的前提是收养人符合规定的条件,其之间的关系有两种:一种是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另一种是对被收养人及其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基于此的其他亲属关系同时消灭。符合条件的收养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收养协议,按照程序报主管机关进
私下领养孩子的,应当先办理收养登记,然后再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登记。 当事人私下领养孩子的,应当到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应当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民族部门出具收养登记证后,收养人应当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养子女对亲生父母没有赡养义务。养父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收养登记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便成立了。此时,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适用法律上亲生父母与亲生子女之间法律关系之规定。同时,养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