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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不能解散公司。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实际控制人并未实际享有股权,不是公司的股东。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证监法律字[2007]15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证监会将公司控制权界定为“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认定基准,即为:能够实际操控并主导公司运作的自然人。实际上,这类人士未必是公司的股东,往往是通过投资或签署相关协议等方式与公司形成紧密联系,享有对公司各项事务的决策权力,包括作为股东的情况。具体而言: (1)单独掌控或是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一定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简而言之,实际控制人就是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证监法律字[2007]15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证监会将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简而言之,实际控制人就是实际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实际控制人的规定散见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拥有实际决策权,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可以直接行使权力任命董事会董事。
控股权是指对公司股份所占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虽然持股比例没有达到50%以上但是却是所占比例最多,并且能够影响企业经营活动的权利。控制权则是指拥有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者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其实行实际控制的权利,也就是对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拥
合同的实际损失计算如下: 1、合同中有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按照这个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2、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凭借相关的款项单据、书面证据来佐证,达成双方协商一致; 3、如果双方就实际
什么是实际履行 实际履行又被称为“实物履行”。 在经济合同中,应该贯彻实物履行原则,即合同所规定的标的必须要履行,一般不可以用其他财物进行替代。只有在合同的实际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的时候,例如履行时间已经过期或者标的物已经灭失,实际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