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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2020-12-03 429
普法内容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听证等流程。二是结合“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推进情况,增加在线办理行政许可等内容。三是简化行政许可材料要求,明确依法能够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得或外汇管理系统内部获取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四是规范行政许可公开工作,明确行政许可决定信息公开要求。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听证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外汇局应在举行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将听证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由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担任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三)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提供作出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四)听证应由听证主持人指定专人记录,制作听证笔录,笔录的内容应包括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听证的人员、听证事项、听证当事人的意见。听证笔录应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 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应记录在案。外汇局应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十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根据本办法第十八条提出的听证申请,外汇局开始听证前,听证申请人可以书面提出撤回听证申请,并说明理由。 多个听证申请人中只有部分申请人撤回听证申请的,外汇局仍应举行听证。 听证申请人撤回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不得再次就同一行政许可事项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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