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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服务包括方面如下: 1、收货:点件数、指导卸货、签送货单,开进仓单、记标识卡; 2、清点:开箱清点,核对货单,邮件确认(运输造成的残次品需放入次品区),商品录库,货品上架; 3、保管:做好防火、防水,质量、日盘点; 4、发货:打单、核对
仓储合同当事人有以下义务: 1、保管人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验收义务、出具凭证的义务以及通知义务; 2、存货人负有说明义务、提取义务、支付仓储费的义务。
1、保管人须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表明保管人对收到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事实进行确认。保管人未签字或者盖章的仓单说明保管人还没有收到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故该仓单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保管人为法人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有: 1、妥善保管仓储物的义务; 2、验收义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 3、出具凭证的义务,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 4、通知义务
一、物流活动 仓储首先是一项物流活动,或者说物流活动是仓储的本质属性。仓储不是生产、不是交易,而是为生产与交易服务的物流活动中的一项。这表明仓储只是物流活动之一,物流还有其它活动,仓储应该融于整个物流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包括给付仓单义务、接受和验收存货人的货物入库的义务、危险通知义务、对仓储物实行储存和保管的义务、返还仓储物的义务、允许存货人检查和采取样品的义务。
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为双方当事人名称;合同编号;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时间;仓储物的品名、种类、规格;仓储物的数量。保管方的义务与存货方的权利:保证货物完好无损等;存货方的义务与保管方的权利:按合同规定
仓储保管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 1、货物的品名和品种; 2、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 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 4、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5、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6、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等。 保管人发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仓储合同成立的条件为: 1、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订立。这种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法中的要求,就可以成立,无须以交付仓储物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2、仓储合同和一般的合同成立的条件一样,仓
合同的效力主要包括了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效力,以及在特定情况下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具体来说,首先在义务方面,当事人订立合同之后,就要按照约定来履行合同的义务。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其次,在权利方面,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受到合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