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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是:拟制血亲关系。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由于此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设定的,故又称“准血亲”或“法定血亲”。我国现行民法典确认的拟制血亲
断绝关系不是法定影响继承权的事由,继子女要享有继承权,需要与继父母间有抚养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
1.抚育关系的认定标准: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承担了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或者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达3年以上。这是客观因素的认定标准。 2.继承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
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1条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
继承法对于子女范围的规定已经明确,养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亲生子女相同都是子女,对被继承人的财产都享有同等继承权。《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继子女没有与继父母构成扶养关系,不能继承房产,除非有遗嘱指定由没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承房产。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条件有: 第一,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前提是继子女未成年。 第二,一般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实。 第三,抚养事实持续足够长的时间。
领养的子女同样有继承权。我国法律中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及子女。这里的子女包括:1、婚生子女;2、非婚生子女;3、养子女;4、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但是必须为存在合法的收养关系的养子女,同时养子女应对养父母尽到赡养责任。对于有赡养
对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解除,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处理:1、如果继父母或继子女一方死亡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自动终止;2、对于尚未成年的继子女,如果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继父母子女关系因此解除,但如果继子女已经被继父母抚养成人的,则继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解除继父母子女的关系: 1、继父母未与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以及未对继子女长期抚养教育,则继父母与继子女只存在姻亲关系,如果其生父母与其继父母离婚,则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自然解除; 2、继父母长期抚养、教育继子女,在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