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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就同居期间的财产权益做出的书面协议的,分手后按照协议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没有协议的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一般共有”,即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新《民法典》陪嫁的房子,如果登记在自己名下,并且没有说明是赠与双方的,那就是个人财产,离婚的时候不用分割。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那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协商分割,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法院分配。
诉讼离婚的时候,双方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两年的,法院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法院认定分居的条件是:分居的理由的双方感情不和、分居持续的时间是连续的两年。
同居关系中,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双方共同出资的房产,一般可以视作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共同出资方对该房产享有债权,如果分手,可要求另一方返还自己的出资额,以及相应的房屋增值收益。 《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
同居关系中,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双方共同出资的房产,一般可以视作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共同出资方对该房产享有债权,如果分手,可要求另一方返还自己的出资额,以及相应的房屋增值收益。 《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
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购置的房屋,应按共有财产处理。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分割;无协议的,分割时采取按份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2、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法院按这一原则判决夫妻财产的前提是财产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如果财产分别是夫妻的个人财产,则不能用本
婚前买房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一方在登记结婚之前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产,另一种是双方在登记结婚之前各自出资购置的房产。因此,婚前买房的分配方法,要根据这两种房产性质的不同来做出区别。首先,一方在结婚之前用自己个人的财产购买的房产,应当被认定为一
离婚房产分割民法典的新规主要是指,最高院发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其中规定了:对于子女登记结婚后父母出资的房屋所有权,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与原来司法解释二规定,“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