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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程序中,法院之所以将案件退回到检察官办公室进行重新审核,主要是因为搜集到的证据不足以支持案件发展。身为检察官,他们有权向公安部门索取庭审所需的所有必要证物材料。如果怀疑某项证据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6条所述的非法手段所
案子从检察院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一般需要一个月的时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
你说的是退回公安补充侦查,然后再次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肯定是涉嫌犯罪了,建议积极对待
《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
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可能原因是不构成刑事犯罪。被害人如对公安机关撤案不服,认为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
公安局把案件移交至人民检察院的,后续流程是这样的:1、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起期限内对刑事案件进行相应的审查,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让公安机关在一个月内侦查完毕,然后重新移送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 2、审查后,人民
公安局移交检察院要签移送起诉书。移送起诉是指公安机关将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查决定起诉的行为。案件经过侦查预审,对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且没有发现遗漏罪行和其他
案子从派出所移交检察院,一般是指,案件侦查终结后,查明犯罪事实,证据充分,移送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