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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的条件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一般保证,主合同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没有出现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方法是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且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适用条件是:双方签订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先履行的一方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无能力履行债务;债
先诉抗辩权不能行使的情形: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
一、什么是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者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
一、先履行抗辩权发生的条件先履行抗辩权为合同履行抗辩权的一种,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因合同约定或合同本身的性质等原因使当事人履行他们之间的有关联性的合同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
先用抗辩权的行使的限制条件有:抗辩人通过合法手段在专利申请日前已掌握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相同的技术并实际制造、使用或已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专利
1、债权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 2、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 3、保证人抛弃先诉抗辩权。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没有主张先诉抗辩权,而径行清偿债务或者承担清偿债务
不安抗辩权,通常指的是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的情况时,在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没有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对于应该先履行债务的
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条件有: 1、出租人必须是通过出让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出租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才能对土地享有处分权,合法地转移其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出租时,出租人不仅需要具有土地使用权证,而且还要具有地上建筑物、其
连带责任保证人有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用不用明示,应进行区分:没有违约时,先履行的一方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用明示;已经违约并请求后履行一方进行履行时,则先履行的一方行使就用明示;在先履行的一方不能履行等,但没有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