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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是指与外国因素解除婚姻关系。这里,涉外因素的婚姻关系主要指:婚姻双方或其中一方均为具有外国国籍的人或在外国居住的土著居民;或者原婚姻是在国外缔结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
中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诉讼有哪些。涉外离婚诉讼,是指离婚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其婚姻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存在于国外的诉讼。一般来说,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或
协议离婚:在中国登记结婚的夫妻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赡养父母、办理财产无争议的,可以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重要的是要注意,协议离婚需要双方亲自处理,不能委托处理离婚;诉讼离婚:夫妻双方不能协议离婚的,一方因(如国外)不能与婚姻登记机
一、地区居民与大陆居民协议应当怎么办理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台湾居民与大陆居民离婚登记按以下规定办理: (1)台湾地区居民与大陆居民在内地离婚的,由内地居民经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民
一、在内地协议离婚。 1、受理地点:内地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局。 2、适用范围:仅适用双方在内地进行结婚登记的情况且双方就离婚达成一致意见。 3、应提交文件: 1)台湾居民一方:台胞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1、台湾地区的公证机关有两种,一是由台湾地方法院设立的公证处,二是设立民间公证人制度,民间公证人主要由执业律师担任。台湾地方法院设立的公证处和民间公证人均可出具公证书,公证书正本交当事人。 2、公证书
如果双方有一方户口在台州,可以在台州办理离婚。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居民、澳门
我国法院在处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首先应当确定该案适用的准据法。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则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是为保障台湾海峡两岸人员往来,促进各方交流,维护社会秩序制定。由国务院于1991年12月17日发布,自1992年5月1日起实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
涉外婚姻离婚方式有以下两种: 1、男女双方在中国登记结婚后,一方出国,另一方仍居住在国内的,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国外一方可以回国的,双方仍可共同到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人员出国前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